- 刘长明;
科学家不是站在这个世界之外的看客,而是置身于这个世界之中的成员;科学也不是外在于人类的天外飞石,作为人类的合目的性创造,理所当然地蕴涵着求真、至善、臻美三个不同的维度。科学之所以伟大,在于既教人求真,还导人向善,并在真、善的基础上臻于大美。科学家理当时刻把真、善、美当做人生规范,做求真的先锋,至善的标杆,臻美的使者,担当起必须担当的社会责任。科学的威力、德力与魅力在于三维的融通共进,缺失了任何一维,科学都将走向异化:一维绝则失真,二维绝则作恶,三维绝则露丑。真、善、美三维同体,彰显科学之真、科学之善、科学之美,去科学之蔽,方可永葆科学之树长青。
2018年05期 v.31;No.132 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191 ] |[引用频次:11 ] |[下载次数:175 ] - 张进;姚富瑞;
随着当今数字化媒介技术的不断加速发展,人类开始被置于由媒介技术扩张所催生的文化情境,也即后人类语境之中。麦克卢汉的媒介对人的重构,基特勒的媒介决定我们的情境,还有斯蒂格勒关于技术的药性的相关探究,集中指向后人类语境中媒介对人的感官系统的调解问题。在一定意义上,麦克卢汉、基特勒与斯蒂格勒等人的相关思考,启发并推动着我们在一种人与物、人性与物性的亲密纠缠、同志式平等、共生共成关系图景中,去重新勾勒新世纪文艺美学的媒介范式。
2018年05期 v.31;No.132 13-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271 ] |[引用频次:10 ] |[下载次数:774 ]
- 王夏昊;吴国邦;
法学方法论之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问题的主流观点内隐着矛盾性,即一方面认为各类法律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典型的并列关系,另一方面又否认他们之间可以被固定的位阶谱系所表述。在不结合证成特定案件法律决定的具体情形下,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固定的位阶关系;而在结合证成具体案件法律决定的情形下,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可能有所变化。原因在于,从规范性质上看,法律解释方法具有原则的性质。他们的适用方式是衡量,具有初始性的特征。既然他们具有原则的性质,就意味着在被适用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的性质是一种竞争关系。因此,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衡量法则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抽象的优先性关系是无用的。抽象的优先性关系既可以限制法律解释方法适用者的武断性,也能够克服他们适用的不确定性,从而有助于提高法律解释活动的效率。
2018年05期 v.31;No.132 22-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259 ] |[引用频次:12 ] |[下载次数:1524 ] - 喻中;
在荀学诸范畴中,礼居于核心地位,甚至居于首屈一指的地位。但是,从法理学的立场上看,作为儒家传人的荀子还特别突出了法的地位。因此,荀子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是礼与法,荀子的法理学可以概括为礼法学说。荀子强调隆礼,表明他有传承儒家法理学的自觉。荀子主张重法,表明他有接纳法家法理学的倾向。进一步看,在荀子的礼法学说中,隆礼与重法并非对等的关系,比较而言,隆礼占据了更加重要的地位,重法则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荀子的礼法学说表明,他在总体上依然属于儒家。他的法理学以儒家学说为本位,同时吸纳了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的学说,呈现出综合法学的形态。
2018年05期 v.31;No.132 33-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1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254 ] |[引用频次:3 ] |[下载次数:886 ] - 毕宪顺;杨岭;
强制性亲职教育符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逻辑,与国际公约相呼应,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成为强化父母监护法律责任的迫切要求、对国家亲权责任的具体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强制性亲职教育要加快立法,确立政府各级部门的法定职责;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明确适用对象;理清公检法权限分工,确定决定程序;细化法律内容条文,规范法律执行;建立法律监督机制,保障落实。
2018年05期 v.31;No.132 48-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218 ] |[引用频次:22 ] |[下载次数: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