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条款研究——以《旅游法》为考察对象On the Authorized Legislative Provisions:Tourism Law as a Case
汪全胜;
摘要(Abstract):
《旅游法》是我国旅游的基本性法律,它奠定了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旅游法》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促使其他相关立法主体制定《旅游法》适用的配套法律规范性文件。虽然绝大多数授权立法条款得到了落实,有关立法主体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但是一些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仍然需要加强。《旅游法》在授权立法条款设置上存在默示授权条款过多、授权立法条款不规范等缺陷,需要在运用明示授权立法条款、完善授权主体与被授权主体以及授权条款立法语言的表达技术上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旅游法;授权立法条款;授权主体;设置技术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旅游发展专项“〈山东省旅游条例〉立法后评估研究”(16CLYJ10)
作者(Authors): 汪全胜;
DO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8.02.00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汪全胜、张鹏:《法律文本中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论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 (1)汪全胜、雷振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授权立法条款设置论析》,《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1年第2期。
- (2)“一元两级多层次”是指最高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两级;多层次则是中央与地方的立法都是几个层次构成,中央立法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包括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 (3)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学意义上的法律,是从立法主体角度而言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简称“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
- (4)徐向华、周欣:《我国法律体系形成中法律的配套立法》,《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 (1)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14-115页。
- (1)杨福忠:《立法不作为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25页。
- (2)汪全胜、戚俊娣:《〈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设置论析》,《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11期。
- (1)汪全胜、陈光、张洪振:《〈体育法〉总则的反思与重构》,《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