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物权观念变迁的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From Classical Real Property to the Modern One
刘经靖
摘要(Abstract):
物权观念是整个物权法藉以建立的逻辑基础。物权观念经历了由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的变迁。普通法系早在15世纪末就顺利地实现了这一变迁,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系也在18世纪末产生了成熟的经由契约变动物权的相对物权思想,而德国法系的物权法则始终囿于古典的绝对物权理念。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顺应物权观念演进的历史潮流,实现由绝对物权到相对物权的历史性更新。
关键词(KeyWords): 物权;绝对物权;相对物权;形式主义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重点项目《21世纪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03SFB1011)
作者(Author): 刘经靖
DO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06.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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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已经严重束缚我国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整个民法理论富有个性和活力地迅速发展的德国民法理论的传统思维方式、固有体系及其保守性之突破,已经成为我国民法理论界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参见尹田:《物权行为理论评析》,载《民商法论丛(第24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52页。
- ①法律进化的滞后性———即一种过时的法律制度在其已不合时宜的情势下仍然顽固地保持其效力———实际上是法律演进中的一个颇为常见的现象。参见亚当.斯密:《国富论》,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51页。随后的考察表明,罗马—日耳曼—德国法系对于古典物权观念的保持几乎成了诠释这种滞后性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