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 (01)

[打印本页] [关闭]
本期目录(Current Issue) | 过刊浏览(Archive) | 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

中国封建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干预的特征

孙季萍

摘要(Abstract):

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从来都把侵犯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看作是对国家统治秩序的破坏,看作是犯罪,因此,对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地以刑罚的手段加以调整;中国古代坚持“以礼治国”,“礼”的作用无所不在,在民事领域同样也有突出的体现。以刑罚手段和封建礼教调整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成为中国古代民法的重要特征,这是封建制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消极干预,是中国古代民法未能得到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孙季萍

参考文献(References):

扩展功能
本文信息
服务与反馈
本文关键词相关文章
本文作者相关文章
中国知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