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成要件看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功能错位On the Function of Chinese Late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System: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Perspective
孟醒
摘要(Abstract):
我国以促进诉讼为目的引入证据失权制度,但却发展出和西方证据失权制度不同的制度构成要件。因为庭审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失权制度展现出实现促进诉讼的不同路径。我国庭审结构与大陆法系相似,现行证据失权制度也趋近大陆法系模式,但却缺乏大陆法系必备的"导致诉讼迟延"要件,并额外增有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失权消极要件。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导致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也由大陆法系的促进诉讼转为抵御恶性无理诉讼行为。为恢复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须调整构成要件,在立法上引入促进诉讼的价值理念,并在司法上加强法官对积极举证的释明,提高对促进诉讼的重视程度。
关键词(KeyWords): 证据失权;促进诉讼;诉讼迟延;本人诉讼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留学基金委、北京大学靖江法律教育国际化发展基金资助
作者(Author): 孟醒
DO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8.03.006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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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09页;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3页;张卫平:《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法学家》2012年第5期;李浩:《民事证据制度的再修订》,《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段文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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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许士宦等:《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失权》,见《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十一)》,台北:财团法人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2003年,第204页。
- (1)只有辩论准备程序的法条里有明确规定可以援用第157条和第157条之二的失权规定(第170条第5款),其他两种准备程序均对此未予说明。学说上认为,这种情形可作为全辩论意旨而成为法官形成不利心证的依据,后期如果当事人再度逾时举证,该情形亦可作为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力依据。见许士宦:《证据收集与纠纷解决》,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214-215页。
- (2)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第279页。
- (1)段文波:《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 (2)李浩:《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追问证据失权的正义性》,《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 (3)Nottinghamshire and City of Nottingham Fire Authority v Gladman Commercial Properties and another[2011]EWHC 1918(Ch).
- (1)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142页。
- (2)参见李浩:《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追问证据失权的正义性》,《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宋春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设想》,《法律适用》2011年第7期;张卫平:《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法学家》2012年第5期。
- (3)相同结论可见段文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
- (4)龙兴盛、王聪:《契合与超越: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司法审慎适用---以2012年〈民事诉论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对象》,《证据科学》2016年第1期。
- (1)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解答》,第144页。
- (2)如(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6号,逾期提供的证据旨在证明当事人进行过采伐,即权利发生事实;(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50号,逾期提供的证据旨在证明房地产公司的交楼事实,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消灭事实。
- (3)吴从周:《论迟误准备程序之失权》,《东吴法律学报》2005年第3期。
- (4)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对照表暨总说明》,2000年,第115-116页。
- (1)沈冠伶:《诉讼法---从诉讼上之实质平等及当事人之诉讼促进协力义务以观》,见《2002年判解回顾》,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第163页。
- (2)许士宦:《程序保障与阐明义务》,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第385-388页。
- (3)吴从周:《论迟误准备程序之失权》,《东吴法律学报》2005年第3期。
- (4)黄国昌:《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失权制裁:是“效率”还是“公平”?》,见黄国昌:《民事程序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9-36页。
- (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101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第363页。
- (6)(2014)张商初字第32号。
- (7)张卫平:《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法学家》2012年第5期。
- (1)姜世明:《任意诉讼及部分程序争议问题》,第366页。
- (1)Edward M.Hol,t“How to Treat‘Fools’:Exploring the Duties Owed to Pro Se Litigants in Civil Cases,”J.LEGAL PROF,no.25(2001),p.167.
- (2)Symposium,“Access to Justice:Does it Exist in Civil Cases?”GEO.J.LEGAL ETHICS,no.17(2004),p.479.
- (3)Hughes v.Rowe,449 U.S.5,9(1980);Madyun v.Thompson,657 F.2d 868,876(7th Cir.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