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v.31;No.130(03) 49-58

[打印本页] [关闭]
本期目录(Current Issue) | 过刊浏览(Archive) | 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

从构成要件看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功能错位
On the Function of Chinese Late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System: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Perspective

孟醒

摘要(Abstract):

我国以促进诉讼为目的引入证据失权制度,但却发展出和西方证据失权制度不同的制度构成要件。因为庭审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失权制度展现出实现促进诉讼的不同路径。我国庭审结构与大陆法系相似,现行证据失权制度也趋近大陆法系模式,但却缺乏大陆法系必备的"导致诉讼迟延"要件,并额外增有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失权消极要件。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导致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也由大陆法系的促进诉讼转为抵御恶性无理诉讼行为。为恢复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须调整构成要件,在立法上引入促进诉讼的价值理念,并在司法上加强法官对积极举证的释明,提高对促进诉讼的重视程度。

关键词(KeyWords): 证据失权;促进诉讼;诉讼迟延;本人诉讼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留学基金委、北京大学靖江法律教育国际化发展基金资助

作者(Author): 孟醒

DO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8.03.006

参考文献(References):

扩展功能
本文信息
服务与反馈
本文关键词相关文章
本文作者相关文章
中国知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