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俭;罗亚文;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具有鲜明的保障功能,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继罗马法居住权的基础上逐步淡化居住权的人役性特征,以期摆脱人役性对居住权制度的功能限制。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立法意旨置重于“住有所居”的实现及住房的多元利用。在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的背景下,人役性居住权的立法规范极大限缩了居住权的制度功能。除传统人役性的保障功能外,居住权可为以房养老、合资买房(建房)、分时度假酒店、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多领域提供不可替代的制度支持。《民法典》应采用“多编协同”的立法模式,将人役性居住权置于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中加以规范,同时以物权编的立法规范实现居住权用益物权本质下的多元制度功能。
2023年02期 v.36;No.159 19-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79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4 ] |[引用频次:3 ] |[下载次数:1366 ] - 陈本寒;贾雨荷;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将保证金账户担保定性为非典型担保,同时又规定担保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规定与非典型担保为债权性质担保的属性相冲突,保证金账户担保实为典型担保中的权利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方式,保证金账户质押应当满足质押客体特定化和质押账户外观化的要求。就特定化而言,账户内的保证金债权虽然可以浮动,但不得突破预先设定的最低限额,这是确保保证金账户担保客体特定化的当然要求。就外观化而言,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加以明确标识,这一公示方法既符合账户质押的特点,也便于司法实务判断账户质押是否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
2023年02期 v.36;No.159 30-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9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11 ] |[引用频次:0 ] |[下载次数:366 ] - 李国强;朱晓慧;
外观主义以牺牲真实权利人利益的代价保全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从外观主义理论的演进历史来看,外观主义保护的是交易产生的法律行为。这不仅使执行程序建构有关外观主义的规则不具备理论基础,也决定了外观主义相关规则的运用应以“限制”为基调。《民法典》中体现外观主义的规范正是以此为逻辑,对其核心构成要件“善意”,根据不同类型的外观事实,结合交易习惯、交易场景进行判定,从而明确严格的适用条件,达到审慎适用的效果。
2023年02期 v.36;No.159 4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1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22 ] |[引用频次:2 ] |[下载次数: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