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改革的试点模式及其未来——以被害人救助制度为例The “Pilot Model”in Criminal Judicial Reform and Its Future——The Victim Compensation as a Case
蔡元培;
摘要(Abstract):
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可以分为变法模式和试点模式两种路径。由于制度漏洞被不断暴露,以及顶层设计存在着天然缺陷,地方司法机关通过试点的方式探索、验证、推广新制度的现象不断涌现。以被害人救助制度为例,这种试点模式主要有三个特征:司法机关是试点的主导者,解决问题是试点的根本动力,地方财政是试点的物质基础。在可预见的未来,试点模式和变法模式的不断互动与互补,将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模式。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改革;试点模式;变法模式;被害人救助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蔡元培;
DO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6.02.00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早在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将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做出了重要指示;2014年,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根据中央指示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 (2)有关立法推动主义和司法推动主义的论述,详见陈瑞华:《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以律师法实施问题为范例的分析》,《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
- (3)所谓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指“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也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4)参见陈瑞华:《案卷制度的演变与反思》,《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 (1)参见孙万怀:《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 (2)传统理论认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既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行为,又是对个人的侵权行为,这种对犯罪双重属性的认识构成了国家追诉与附带民诉的理论基石。参见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 (3)参见陈瑞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种模式》,《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 (1)我国《刑事诉讼法》均对一审、二审的审限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死刑复核的审限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实践中,死刑复核的期间或长或短,最长的长达数年。
- (2)参见张亚军、翟海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 (3)具体内容详见曹晶晶、李惠媛:《广东试点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中国改革报》2007年9月10日,第1版;田雨:《最高法: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9月15日,第3版。
- (4)《公正对待因犯罪和滥用权力而受害的被害人的基本原则宣言》中规定了救助被害人的原则,其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或其它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1)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2)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养人。”
- (5)虽然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被害人权利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全面开展,这也是导致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极大地提升了被害人地位的主要原因,然而笔者认为,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立,其主要原因并不是来自国际,而是出于解决实践中刑事赔偿无法实现的现实问题,这也是自下而上试点改革同自上而下修法改革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
- (6)参见卢希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第78页。
- (1)参见吴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年,第14页。
- (2)本表信息系通过网络资料整理而来。
- (1)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又称靳如超爆炸案,指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一起恶性爆炸刑事案件,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事后主犯靳如超被广西警方捉获,同年因犯有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被河北石家庄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参见张文瑞:《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公开审理——靳如超等一审被判处死刑》,《法制日报》2001年4月19日,第1版。
- (2)江山:《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周年反思录》,2002年3月18日,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2-03/18/content-320864.htm,2015年4月24日访问。
- (1)本表信息系通过网络资料整理而来。
- (2)对零口供规则的相关批评,可参见汪建成、孙远:《关于“零口供”规则的思考》,《人民检察》2001年第5期;马楠:《“零口供规则”若干问题之我见》,《河北法学》2001年第5期。
- (3)参见张建伟:《法学方法、改革试验与正当程序意识》,《法治论坛》2010年第3期。
- (4)参见史立梅:《论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 (1)参见李恩树:《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落地”两年地方司法机关执行给力》,《法制日报》2011年2月10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