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民间不动产买卖的原因与程序The Reasons and Procedure: the Real Estate Business in the Song Dynasty Civil Society
岳纯之
摘要(Abstract):
宋代民间之所以存在活跃的不动产买卖,有宏观因素的作用,也有微观因素的促成。宏观因素,比如私有制的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等,它们构成了宋代民间不动产买卖的基本背景。微观因素则是驱使不动产买卖双方最终走向市场的直接原因,从卖方的角度说主要有完纳赋役、婚丧嫁娶、日常需要、浪荡挥霍、宅地不吉等,从买方的角度说,则除前面的婚丧嫁娶、日常需要外,还有积聚财富、安度晚年、扶危济困、宗教需要等。不动产是宋人最重要的财产,与一般动产买卖的简便快捷不同,不动产的买卖都要经过必要的程序,包括询问亲邻、询问墓邻、签订契约、经官投印。宋代以前,买卖不动产需要申请文牒,得到官方的批准,而宋代则只在特殊情况下,方须如此,这显示出宋代官方在控制不动产买卖上的某些变化。
关键词(KeyWords): 宋代;民间;不动产买卖;基本程序;民法史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天津市社科项目《中国古代不动产买卖及其法律控制研究》(TJFX06-008)的系列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岳纯之
DO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08.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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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可参见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十二、十三、十五章相关的论述,亦可参见氏著《隋唐五代合同法研究》、《论隋唐五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控制》、《论隋唐五代买卖契约及其法律控制》三文,分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和韩国《大东文化研究》第5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