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物权变动二元结构On the Double Real Right Alternating Mode of the “Real Right Law”
刘经靖
摘要(Abstract):
以登记合同成立模式为起点,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逐步形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并存的格局。作为一种与古典绝对物权观对应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不仅割裂了模式构造与现代物权法的权利基础———观念物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物权观念和物权变动模式演进的历史规律,也为一物二卖、物权行为理论提供了土壤,未来物权法应当以科学的对抗主义统一物权变动模式。
关键词(KeyWords): 债权形式主义;对抗主义;物权行为;物权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刘经靖
DO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05.03.011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如最高人民法院1989民他字第50号“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第41条也采纳了登记合同生效的立场。
- ②有关未登记合同有效的批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 于元麟养与周英子等人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 好福、刘好祯与刘好禄、刘好详房屋买卖纠纷的批复”等等。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 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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