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质疑与替代性框架的构建——兼评《民法典》第580条The Question of the Breach Party's Right to Releas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n Alternative Framework——Comments o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580 of the Civil Code
时明涛;
摘要(Abstract):
无论从司法实务中的需求、解除权的基本原理还是比较法上的立法例来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均显得理据不足。可能的解决方案为,从《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出发,区分履行不能是否系由违约行为所致。在非因违约行为导致履行不能的场合,解释上应认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义务自动消灭,合同进入事实上的清算关系。在因违约行为所致履行不能的场合,履行请求权亦自动消灭,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负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守约方怠于行使解除权的场合,应当承担解除权消灭、自担损害等不利后果。
关键词(KeyWords): 民法典;恶意违约;解除权;履行不能;履行费用过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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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时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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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20.05.003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353条第3款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最新通过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将该条调整之后,表述为:“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1)《技术合同法》第24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一)另一方违反合同。”《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一)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参见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90页。
- (4)参见马春元:《违约方解除权的法理分析和现状评述》,《南都学坛》2010年第5期。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 (6)(2019)新40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2017)闽07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
- (8)(2018)内06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961号民事判决书。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 (10)(2017)粤08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书、(2018)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139号判决书。
- (11)近年来以“履行费用过高”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有明显增多的趋势。笔者于2019年4月27日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以“履行费用过高”为关键词,限定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检出裁判案件4159件。
- (12)参见王利明:《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18年第3期。
- (13)参见崔建远:《完善合同解除的立法建议》,《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 (14)参见马春元:《违约方解除权的法理分析和现状评述》,《南都学坛》2010年第5期。
- (15)参见孙良国:《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及其界限》,《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 (16)カルロス·ピサーロ·ビルソン:《「契約不履行」に関するコメント》,香川崇訳,《慶應法学》2017年总第38号。
- (17)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在催告债务人履约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的强制履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成本与债权人可得利益之间严重不成比例的情况除外。
- (18)Richard A.Posner,Andrew M.Rosenfield,“Impossibility and Related Doctrines in Contract Law:An Ecnomic Analysis”,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6 (1977),p.90.
- (19)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17页。
- (20)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46页。
- (21)参见李先波:《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4页。
- (22)Ewan McKendrick,Contract Law(Third Edition),London:Macmillan Press,1997,p.341.
- (23)参见弗朗索瓦·泰雷等:《法国债法(契约篇)》,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第1239页。
- (24)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其对他方当事人的债务时,他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诉请强制债的实现;要求降低价金;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请求赔偿合同不履行之后果。以上救济途径互相不发生冲突的,得竞合运用之;在运用这些救济手段时始终可以另加请求损害赔偿。
- (25)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徐慧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163页。
- (26)原《日本民法典》第541条的表述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债务,相对人可以确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未在该期限内履行时,相对人可以解除契约。”修改后增加一句:“但该期限经过时债务不履行依契约及交易上的通常观念为轻微时,不在此限”,旨在限制解除权的行使。
- (27)山本敬三:《契約の拘束力与契約責任论の展开》,《ジュリスト》第1318号(2006年9月)。
- (28)河上正二:《新法下での債務不履行解除》,《法学セミナー》第752号(2017年9月)。
- (29)See Reinhard Zimmermann,“Remedies for Non-performance:The revised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 viewd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ct Law ”,The Edinburgh Law Review,vol.6 (2002),p.286.
- (30)参见弗朗索瓦·泰雷等:《法国债法:契约篇》(下),罗结珍译,第1242页。
- (31)参见弗朗索瓦·泰雷等:《法国债法:契约篇》(下),罗结珍译,第1253页。
- (32)参见贺剑:《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 (33)参见弗朗索瓦·泰雷等:《法国债法:契约篇》(下),罗结珍译,第1269页。
- (34)参见科宾:《科宾论合同(下册)》,王卫国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634页。
- (35)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72页。
- (36)参见莱茵哈德·齐默曼:《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韩光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03页。
- (37)参见周江洪:《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 (38)彼得·施莱希特里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李慧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83页。
- (39)池田清治:《履行不能の规律》,《ジュリスト》第1511号(2017年10月)。
- (40)当前有力说认为合同拘束力的尊重在法技术上主要体现为“履行请求权排除”。参见森田修:《民法典という問題の性格の債務法改正作業の「文脈化」のために》,《ジュリスト》第1319号(2006年9月)。
- (41)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06页。
- (42)《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 (43)参见时明涛:《论债务不履行的基本构造》,《学习与实践》2019年第2期。
- (44)参见山本敬三:《契約の拘束力与契約責任论の展开》,《ジュリスト》第1318号(2006年9月1日)。